信用卡查询密码是什么密码_(信用卡查询密码是什么密码怎么改)

2022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王某,改判王某的行为构成阻碍信用卡管理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减少到一年三个月。重罪改轻罪的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了兴奋和喜悦,律师对此类犯罪的思考更多。

  •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收购了其他银行卡四件套(包括一张银行卡和一张银行卡U盾、银行卡所有人的身份证照片和处理银行卡关联手机卡)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同一个案子的杨。王先后交易了18张银行卡四件套,非法收入为2万元。2021年12月8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王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罚款4万元。

  • 辩护效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卡四件套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四件套属于信用卡信息

辩护人从实物形式和信息要素两个方面论证了银行卡的四件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信用卡信息[1]的定义;从王的主观目的(使用银行卡)和法律利益侵犯单一性(仅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出发,证明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要素。

最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信用卡信息"是伪造信用卡电子数据等基本信息,王的主观目的不是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客观上只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改判王妨碍信用卡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款4万元。

王的行为由重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改为轻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刑期大幅降低。

  • 本案思考-银行卡犯罪中信用卡信息的定义?

与信用卡信息有关的银行卡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以下简称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犯罪活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欺诈等。伪造金融票据罪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用卡欺诈是利用信用卡信息欺骗他人财产,犯罪对象为他人财产。上述指控中只有信用卡信息犯罪直接指向信用卡信息刑法直接使用信用卡信息命名的唯一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用卡信息的识别标准不同,该犯罪与妨碍信用卡管理和帮助信用犯罪的界限不明确。这个问题甚至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在傅仁江妨碍信用卡管理的案件[2]中,一审法院认为傅仁江购买信用卡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其购买的信用卡及其支持身份证照片、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信息为信用卡信息数据,因此,以此为由,傅仁江犯收购信用卡信息罪。

如何定义信用卡信息成为判断行为人行为构成信用卡信息罪或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用罪的关键。

通过检索案件判决和处理案件的个人经验,我们认为信用卡信息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数据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信用卡信息是一组关于发卡银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验证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犯罪对象必须具备上述信息数据元素,否则不符合信用卡信息的定义;

二是功能性要素(足以伪造信用卡或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3]明确规定,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中的信用卡信息必须足以伪造可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该规定明确了信用卡信息的功能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构成信用卡信息罪。如果犯罪对象是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卡行等不能伪造信用卡的信息,其行为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张某、乔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

如果仅从数据要素和功能性要素出发,似乎成套银行卡资料(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U盾等)必然属于信用卡信息。然而,信用卡信息犯罪的立法初衷是打击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因此,司法实践通常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综合确定所涉及的成套银行卡数据是否用于伪造信用卡,然后判断其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这是第三层的构成要素,即危害的现实(伪造信用卡),也是区分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用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使用方式和主观层面能够证明其使用或交易的成套银行卡信息是用来伪造信用卡的,可能构成信用卡信息罪,如杨、邓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具体内容见附属案件检索部分);相反,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或帮助信用罪。如鲁荣贵、徐永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详见附属案件检索部分)。

这种司法实践的做法在于最高院、支持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法律适用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指出,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数据,是指用于伪造信用卡的电子数据等基本信息的加密电子数据,如发卡银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银行卡犯罪中信用卡信息的定义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数据要素、功能要素和危害的现实要素。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重罪严厉处理,可能更适合帮助或妨碍信用卡管理。

客观地说,本案辩护的成功不是一种力量,司法机关对本案证据、事实和法律的准确把握给了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审期间,我们联系了王的下游买家杨,得知他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分局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并立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结合王的供述,证据可以证明王主观上认为出售的四件套被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伪造银行卡的意图。该证据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成为其主观层面的重要证据[5]。最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观上没有伪造信用卡的意图。客观上,其行为管理制度,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认定涉案银行卡四件套不属于伪造信用卡的电子数据信息,改判王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思想和决定是正确的,大多数都符合司法实践。以下案件信息供参考:

类案检索:

  1. 杨某、邓某伪造金融票,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第1866号)

基本事实:被告邓、杨、彭(另案处理)经预谋,邓、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交彭伪造信用卡取款套现。2014年12月12日、19日,邓、杨先后被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369号欧洲城市录用H2酒吧申请服务员。工作期间,两名被告利用刷卡的机会,秘密复制潘、王、池、韩等32名客人的信用卡信息,记住上述客人刷卡时输入的密码,然后将上述32条信用卡信息和密码交给彭,彭等人伪造信用卡取款、现金利润,并按约定比例分配给邓、杨。

判决结果:被告杨盗窃信用卡信息,判处三年监禁,罚款2万元,决定执行六年监禁,罚款5万元;被告邓伪造金融票据,判处四年三个月监禁,罚款3万元;盗窃信用卡信息,判处三年三个月监禁,罚款2万元;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监禁,并处罚金5万元。

2.鲁荣贵、徐永强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656号)

基本事实:经一审法院审理,发现被告陆荣贵、徐永强于2017年2月来到合肥从事银行卡收款业务。徐永强通过互联网发布消息,以帮助他人处理贷款的名义欺骗他人处理银行卡,或直接从他人处购买真实的银行卡,然后将欺骗或购买的银行卡转售给鲁荣贵。一审法院判处被告鲁荣贵、徐永强妨碍信用卡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罚款2.5万元。

判决结果:本案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安徽01刑终77号)

3.陈晓冬、安军等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扬州市汉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刑初299号)

基本事实: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陈、安、范、姚、匡、吴、杨等知道他人购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包括开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U盾、银行卡密码、绑定手机卡)可用于非法活动,多次组织伏等人以真实身份信息购买银行卡,转售他人赚取差价。在上述过程中,陈非法持有33张信用卡,安非法持有29张信用卡,范非法持有29张信用卡,姚非法持有26张信用卡,匡非法持有19张信用卡,周非法持有19张信用卡,吴非法持有14张信用卡,杨非法持有12张信用卡。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安、范、姚、吴、匡、周、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判处被告陈妨碍信用卡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款6万元。被告人安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张林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1)粤13刑终359号

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林江买卖银行卡“五件套”(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身份信息)共计七套,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决被告人张林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结果: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林江无视国家法律,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依法判决,判处张林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万元。

5.黎启虎妨害信用卡管理 (2021)粤20刑终356号

基本事实:2021年5月10日,中山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李启虎犯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法院作出了2021年5月10日(2021)月2072年第680号刑事判决:被告李启虎收售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支付密码或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其行为构成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李启虎被判处三年监禁,罚款2万元。

判决结果: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启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大量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依法判李启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11个月监禁,罚款3000元。

  • 写在案件之外

作为一名律师,你的立场决定了你的思维;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你的思维决定了你的辩护效果;

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你的辩护决定了他的生活。

刑事案件二审有多难!感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感谢司法机关充分保护律师的辩护权;感谢我的老师姚进主任在案件处理中给予我专业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的每一位同事对案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意见。

……

最后,愿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附:案件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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