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会坐牢吗!因透支信用卡坐牢,出来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这些年因为疫情的缘故,导致信用卡被透支成了相当一批人的共同的心里痛,甚至一些人还不幸锒铛入狱。昨天就有客人向我咨询说,信用卡透支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吗?说这个话的人往往透支10到100万元,他们都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竟然也“中招”。我则认为需要查明自己有没有无罪辩护空间,而不是误以为“信用卡透支等于信用卡诈骗”。

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会坐牢吗!因透支信用卡坐牢,出来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这说明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犯罪动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非法真有为目的,当然没有犯罪恶意,也就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说明持卡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行为,不能客观归罪只要存在不能及时还款出现投资行为,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些信用记录长期良好的,那些没有及时还款事出有因例如因为疫情影响因为生活困难的,都应该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中剔除。

《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6种应当认定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本案中客户没有上述行为,而是因为疫情严重家人生病需要照顾,没能按期还款。只要在使用信用卡透支那一刻,当事人没有出现这些行为,都应该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应该不问情由,一律作为信用卡诈骗处理。即使有上述情形,但有证据表明确实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也应该据理力争不构成本罪。

《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即“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这说明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应当包括经发卡行有效催收,这也是避免一些发卡行把催收委托给不规范的催收企业,违背国家设置信用卡诈骗罪的初衷,逃避有效催收的法定要求。催收不同时满足上述4种情形的,都应该认为发卡行没有尽到有效催收义务。尤其是催收应当采取能够确定持卡人收悉的方式、符合有关催收的规定或约定,这就让有效催收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是法院送达文件都需要采取合法方式,法院需要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包括公告送达都需要符合规定,何况是比法院送达更严格的发卡行催收?须知此时的催收面对的是当事人可能的刑事风险,更不能降低标准。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第三款规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这也是尽量保障信用卡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举证发卡行有催收行为,而且需要举证发卡行有催收回应或送达行为,还需要举证银行人员签名与银行公章。特别是那种不规范的催收,需要坚持严格证据原则,须知这关系到他人人身安全。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这说明我国设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保护的是本金而不包括其他费用,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刑事保护从中盈利。刑事手段是一种极端情况的行为,需要惩罚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不能保护获利为目的。

《解释》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法律给“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即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留了两条宽大的出路,即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其他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给误入歧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给出路,而不应该一棍子打死。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上的可以,当然办案机关有选择性,但表明了立法的宣导倾向,只要符合条件都应该使用不起诉条款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条款。

法律是一种善业,应该是引导他人弃恶从善的。国家设立信用卡诈骗罪,是规范信用卡使用制度,避免有人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骗取发卡行财产,而不是动用国家强制力帮发卡行催收。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归根到底是认为信用卡使用人不是真实的客户而是以客户之名的骗子。客户事出有因的过错,不能与骗子的犯罪行为相混淆,更不能降低发卡行有效催收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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