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特殊情况是指哪些(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是什么时候)

事情简介

2020年9月,李某向当地人民银行12363致电投诉称,其名下某银行信用卡出现逾期,希望能够积极与发卡银行协商解决逾期费用。但在协商过程中,李某频繁收到发卡银行合作商的短信轰炸、来电骚扰等催收信息,并在信息中威胁李某如不按时还款将“成为失信人员” “不还钱将被列为失信人”“将其电话彩铃设置为失信人彩铃“”下午3点前不还款提交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你已涉嫌《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等内容。该服务商的行为让李某感到不安,给李某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扰乱李某的日常生活状态。李某向该商业银行客服投诉后情况也未得到改善。李某认为,该商业银行催收方式涉嫌违规,外包催收业务管理不到位,遂向人民银行反映该问题,要求该商业银行停止不当催收行为,并要求涉案催收机构赔礼道歉。

处理经过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积极联系李某和涉诉发卡行进行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李某自2014年申请该行信用卡,持卡期间信用良好,遵守信用卡相关协议。因受疫情影响收入来源过低导致还款能力欠佳,出现了逾期,本人多次致电发卡银行请求协商,希望通过分期等方式解决还款问题,但该行以没有相关政策,需要提供困难凭证等要求才同意李某协商,并且未停止催收行为。经查,该银行确实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但因第三方机构因业务量过大,导致将其业务转包至其他催收机构,导致银行对其监督导致断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处理,引导双方沟通还款事宜,督促该商业银行对催收方式以及合作方管控不当的情况进行调查、整改。最后李某与涉案银行达成一致,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李某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撤销投诉。

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特殊情况是指哪些(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本案例中,商业银行发展的外包服务商采用的催收方式存在胁迫、恐吓成分,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本案例中,李某在信用卡逾期后表明还款意愿,积极与商业银行协商分期还款事宜。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其详细情况,若能达成协商,应当于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停止不当催收行为,不应对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后续影响。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当充分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合理使用信用卡。同时应充分了解自身资产负债情况,对于潜在的债务逾期风险要及时防范,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情况,对自己的资金和信用负责,同时在收入情况有变化时,如有逾期风险,应提前告知债权方,争取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2.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当的催收方式。商业银行在对逾期持卡人催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的方式对信用卡逾期的持卡人进行催收,在催收债务的同时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如涉及到外包程序的,应严格审查第三方资质,对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记录在案的机构一律不得与其合作,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督义务,避免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出现威胁、恐吓,辱骂债务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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