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刷信用卡钱当时没有到账怎么办!刷信用卡实时到账结果却没有到账。

律师/郭灿炎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底,旷利通过互联网与自称是支付公司销售员的林交谈后,购买了一家支付公司作为收单机构POS商户名称为:广州某达货运,商户号为:84758104214**12收据机构为:4847**10。所需信息提交给销售人员并由其处理。收到机器后,最初的消费仍然可以正常交易和结算,但查询结果显示,结算支付不是支付公司,而是第三方。

2015年9月7日,旷丽发现9月6日交易的两笔款项共计172440元未能及时结算。经查询,旷利得知款项被支付公司无故冻结,迅速联系销售人员,提出结算商户法人不是旷利的问题,销售人员说投诉,说对接,不能正常支付,最后要求旷利提供POS机器使用者手持身份证照片POS机器照片、付款确认视频、交易收据等。旷丽某提交后仍未收到冻结款项,经询问某支付公司通知其已付给业务员后,旷丽某再次联系业务员已无法联系。

张丽认为,在此过程中,支付公司存在过错:1、支付公司未与张丽签订书面服务协议,销售人员更换和更改张丽提交的申请材料,虚构商户名称、法人和图片,支付公司未审核营业执照和实际营业场所,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2、张丽在长沙使用POS机器,支付公司跨区域,委托第三方结算支付,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3、某支付公司无故冻结旷利应正常结算的款项,违反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到收单商户结算资金后至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分配给特殊商户的规定;第四,支付公司违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将殊商户的资格审查权、资金清算权、错误纠纷处理权等核心重要权限移交外包机构,允许外包机构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审查而不识别;5、视频确认显示,冻结资金应支付给销售人员林中信银行622XXXXXXXX9665账户,但据某支付公司称,已支付给林中国光大银行6226XXXXXX9665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第(4)项的规定,支付公司作为收单机构应当全额承担预付款责任。因此,法院命令一家支付公司支付1724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旷丽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办理POS机器应注意哪些事项?

1、办理的POS机器是否为清洁机器。到目前为止,市场上仍有一些二次清算机。这类商户的交易资金不是一次性清算,而是通过第三方分配。由于没有支付许可证,交易流程不在国家监管范围内,容易造成资金延迟甚至不到账,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2.选择正规的处理渠道。现在市场上有很多自备机和二手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给予它们POS罐装程序,然后通过机器免费或低利率处理来吸引客户。一些不知名或贪婪的小而便宜的客户可能会选择处理它。因此,在获得机器后,您需要在激活时支付开放费,然后由于各种原因推诿或秘密提高价格,使客户无法防范。

3.选择可靠的推销员。POS机器是长征的第一步,高质量的售后服务是关键。看看客户服务电话是否可以通过,对于新手,对POS如果不了解机器的操作,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时间紧迫,希望能得到及时、专业的回答。如果推销员不可靠,长时间找不到问题或玩失踪或回答问题,业务就无法处理。

4.清楚核对证件信息。提交前必须清楚核对身份证号、储蓄卡号等关键信息。

5.签署书面协议文件。在书面协议中,确认关键事项,如处理费率和是否有额外费用。手续费是否封顶、收款账户、到达时间、信用卡金额上限、是否有额外的服务费或年费等。

为什么支付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1.旷丽某有重大过错。通过网络与自称支付公司的销售人员沟通POS机器,未签署书面协议,未确认身份,且POS机器的交付也是通过邮件完成的,甚至看到查询结果显示结算支付不是支付公司,而是第三方仍然没有停止,与资本收入相关的重大事项知道风险仍然没有履行谨慎的义务,被罪犯使用,最终信用卡钱没有到达,所谓业务员失去联系,导致自己面临重大经济损失

2.支付公司没有过错。从支付公司的角度来看,作为收单机构的支付公司和旷利没有委托合同关系,张丽认为推销员不是支付公司的员工,其身份是与支付公司签订特殊商户协议的经营者林,如林申请POS机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支付公司特殊商户网上申请的资格要求,取得支付公司的资格POS机器完全合法,支付公司不知道林会POS机器转售给旷丽某使用,收据机构已按照特约商户协议约定POS机器消费金额已全部结算并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林的银行账户。林失去了支付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的结算款项。支付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旷丽某作为受害者如何维权?

此时,旷丽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欺诈,追究林携款失去联系可能造成的刑事责任;二是以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退还信用卡款和由此给旷丽带来的经济损失。

支付公司作为证据持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81012072@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nyon8.com/5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