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后一条推文中,涉及到一个刑法概念,即在信用卡犯罪活动中,司法机关还将使用借记卡犯罪包括在刑罚范围内。今天,以黑龙江省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张三遇到了被告李四。张三声称自己开了一张银行卡。他告诉李四,他去黑龙江用别人的身份证申请银行卡。开通网银后,他卖了钱,问他是否有兴趣尝试。李四同意了。同年6月的一天,李思发现三名未成年人A、B、C说他们一起去黑龙江办银行卡赚钱,在其他地区办银行卡200元,在哈尔滨办银行卡230元,其他日常消费不用担心,三名未成年人同意。
李四随后带着三个人乘火车到达哈尔滨,张三次日乘飞机到达哈尔滨。张三在哈尔滨租了一辆车,开着李四和其他四个人到哈尔滨周边银行办理银行卡,在张三教如何办卡,如何办卡,银行工作人员不纠缠细节,用笔记本电脑教如何激活银行卡网上银行。
张三将从王五家收到的其他身份证和手机卡分发给李四、A等人申请银行卡。开通网银并激活后,张三负责收回邮寄,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李四等人的钱。张三每月支付李四2500元工资,每套银行卡佣金20%,然后李四以其他地区200元银行卡和哈尔滨银行卡230元支付给A、B、C。
以上方式,张三用虚假身份证骗取银行卡110张,利润1.1万元;李四、A、B、C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75张,李四赚6500元,A赚2700元。
裁判结果
一、张三、李四、甲均犯罪阻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2万元;
二、依法追缴所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
案件中的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影响了犯罪和非犯罪的认定。司法机关从判决结果来看,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从立法解释的效力和文义解释来看,应该包括借记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4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否存入发卡银行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可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根据规定,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四种功能,借记卡具有除信用贷款功能外的其他三种功能中的一至三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立法解释相当于法律的有效性,高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定的规定用卡的定义应适用于阻碍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此外,根据对《解释》规定的文义解释,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与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内涵一致,即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包括本办法规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二、虚构他人身份骗取借记卡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妨碍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看,与信用卡相比,使用他人身份证欺骗借记卡干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记卡的正常管理,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此外,如果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虚构其他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并将贷款放入银行卡,也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从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阻碍信用卡管理的信用卡应包括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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