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案外人钟先生介绍,原告景先生和被告吴先生相识。被告吴先生因业务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万元。
2012年3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51万元交付给钟先生账户,并委托钟先生将51万元交付给被告。同日,钟先生的配偶常女士以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将155万元交付给被告,其中原告51万元包括155万元。 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明确原告转出51万元银行卡号。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逾期的,违约金按日3%计算。
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贷款,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原告偿还贷款,并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告发出债权催款函。 此外,原告得知被告因犯罪已在监狱服刑。 最后,代理人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
办案思路及经验
接受委托后,首先确定案件为私人贷款纠纷,要求客户提供借据和相关银行转账明细,检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并向钟先生及其配偶收集证人证词,确认原告已将贷款交付给被告。
关于被告的监禁,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这似乎是一个相对简单和明确的私人贷款纠纷案件,但这类案件通常有更多的诉讼风险,首先是诉讼时效的风险,如果律师没有及时看到风险,并提醒客户,当案件败诉时,当事人可能会抱怨律师没有履行提示义务。
其次,在私人贷款案件中,不仅借款人签署的借据可以胜诉,因为贷款合同是实际合同,需要交付贷款才能成立。因此,对于贷款金额较大的私人贷款纠纷,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最后,在类似的私人贷款纠纷中,可以同意,如果不按时还款,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也可以减少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最后,原告还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效的判决文件,以追回贷款,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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